企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规定,企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建企业为全体职工建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2001年度,市内六区补充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30%,其他区县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所在区县政府公布的最高缴存比例),可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股权投资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对企业从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企业应提供所属全资子公司的完税证明。
2、对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如被投资单位经当地税务机关按国家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文件,视同税后所得。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除外)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再按照上述规定,接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购买国债形成的利息净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提供购买国债的原始凭证。对企业进行国债出售形成的全部收益扣除国债利息净收入后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出售国债经济业务中,对国债持有期形成的利息净收入,企业应提供持有期的国债种类和利率的有效证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除国家明确规定免征的,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对外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按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期末自动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于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