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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显著,计税工资标准较同行业工资水平明显偏低的;
  (2)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人员混岗工作,集体企业人员工资明显偏低的;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的企业与原企业工资相比明显偏低的。
  (4)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行业因计税工资标准与原“提成工资”差距较大的。
  5、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员范围: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可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6、企业按计税工资办法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问题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等。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国红十字事业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及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五、广告费的列支比例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税务稽查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问题
  对稽查出的企业虚报亏损,应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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