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43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二、坏帐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的扣除问题
(一)消化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问题
根据《关于一九九九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财企一联[1999]9号)规定,对企业1998年未形成的工资结余要在三年内消化完毕,2001年是消化工资结余的最后一年,企业应按规定在今年内消化完毕。
(二)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问题
今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具体规定按照《关于二OOO年企业继续实行“两低于”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0]146号)及《关于二OO一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1]164号)执行。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8]73号)规定,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我市2001年度计税工资标准为年人均9600元(月人均800元)。
2、计税工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扣除限额总和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本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总和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总和扣除。
3、企业聘用补差人员以及特殊技能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税前扣除。
4、企业有下列特殊情况,确需提高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填写计税工资上浮审批表(表样附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高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对企业未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而超标准多列的工资部分,要调整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