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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郑价房[2001]16号 2001年12月18日)


各区物价局、各公有住房管理部门、驻郑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1995]5号)规定,按照《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郑政[1994]4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豫计收费[2001]1451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现行使用面积1.45元/平方米调整为1.70元/平方米(具体见附表)。
  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住房享受减免补及廉租对象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多占成套公有住房超面积部分,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0]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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