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暂扣违章、
事故车辆保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01]132号 2001年12月24日)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关于交通征稽部门扣留违规车辆统一停放管理的函》(晋交便字[2001]236号)和《关于提高违章车辆、事故车辆存放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公交管[2001]67号)收悉。根据《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征稽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章、事故车辆予以暂扣、保管属政府强制性行为,可以收取“暂扣违章、事故车辆保管费”,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