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突出贡献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突出贡献的技师(二级职业资格)。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以及农业等相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高级技能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技能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各行各类的一线技术职工均可申报。
(一)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获国家技术比赛前六名,相当于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文化程度。
(二)突出贡献技师
具有技师资格,职业技能在自治区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获得自治区技术比赛第一名和国家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相当于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文化程度。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职工,凡申报高级技能人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地、州、市属单位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治区区属单位的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行业协会审查。各单位审查后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申报高级技能人才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要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突出贡献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今后不得参加评选。
第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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