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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二、为吸引人才、保护人才、用好人才,更好地发挥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专业技能岗位津贴,专业技能岗位津贴标准由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企业内部各类技术等级制定并实行岗变薪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宏观指导。
  三、被聘用上岗的高级技能、技师及高级技师者,其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它福利待遇,高级技能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待遇执行,技师可参照工程师待遇执行,高级技师可参照高级工程师待遇执行。
  四、在确定用人单位资质等级或星级评定时,要对从业人员中取得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比例有所规定。具体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于规定服务性企业高级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比例时,其服务性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制定。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评选办法见《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由自治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分别享受一次性高级技能人才奖励3000元、5000元。
  六、要建立有利于各类技能型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营造崇尚学习技术,争做技能型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各行各业、各个层面都要经常开展技术大比武、技能大赛,重奖各类技术能手。对获得国家组织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组织的“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技术能手”,奖励1万元。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与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家就业准入政策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和评聘制度,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决策依据。有关技能型人才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提高自治区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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