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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
印发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
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科学技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新政发[2001]48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联合拟定了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是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的主要保证。为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尽快为我区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相应的技能晋级增资和专业技能岗位津贴等激励机制。各企业可根据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意见、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等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工资标准。按照培训、考核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职工工资收入向高技能岗位、短缺技术岗位倾斜。凡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并被聘用者,在确定的工资标准档次内晋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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