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
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应根据其转岗就业需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鼓励、支持他们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人数较多需专门组织的,可在省、市军转培训中心集中办班培训,或委托地方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单独编班学习;人数较少的,可采取插班学习的形式送入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应以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培训单位应当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学习培训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确定教学方式和设置专业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免试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地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
(五)、各市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组织的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应采取由安置地政府适当补助办法解决。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