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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经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批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选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在全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方案颁布后,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养老、失业保险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按照各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发放的个人退役金中代扣,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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