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下达2002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渝办发[2001]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特下达2002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
  二、根据《条例》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情况,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政府和北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附件1),制定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其采血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沙坪坝区、璧山县政府应根据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的用血计划下达本区街、镇、乡各企事业单位的献血计划(高校除外),其采血工作由西南医院承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附件3),结合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当地指定的采供血机构献血,确保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献血办公室应按当地政府下达的献血指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各单位适龄献血人员和落实的献血体检人数,交各采供血机构安排具体献血时间及人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