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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周转金管理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
保险基金周转金管理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423号)


各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明确责任,杜绝挤占挪用观象的发生。现将失业保险基金周转金管理文付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上按月划拨各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是用于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中央驻陕国有企业再就业中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调剂部分以及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各项支出的周转金,是将基金由省财政基金专户划转到各市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基金性质并未改变。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程序支出,强化责任,严格各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实行“谁支出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直接支付的,由市本级负责;县、区级支付的由县、区级负责),加强对基金运作和支出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基金支出合法规范,结余安全完整。
  二、各市要按照陕劳社发[2001]183号文件规定,根据本地的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支付标准于每月13日前上报次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同时,必须上报上月的基金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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