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129号 2001年12月17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个别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因将专用发票的代码或起止号码错误写入企业IC卡,并将这些专用发票作废或录入作废、失控专用发票库以保证本地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不受影响,但对省内其它市、县和全省的综合存根联采集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即正确发票受票方)的正常申报抵扣。因此,省局要求各基层国税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在将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写入IC卡时应认真进行核对,并督促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应将机内代码、号码和纸质代码、号码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已错误发售专用发票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企业如已错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前提下,才能做作废处理,并将作废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追回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将正确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重新写入IC卡。
三、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错开的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及作废情况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