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阳
车站等单位续收电子轨道衡检斤费的复函
(豫计价管函[2001]406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有关单位电子轨道衡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函[2001]28号、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信阳、平顶山东、漯河、宝丰、渑池5个车站的电子轨道衡检斤收费文件已期满。鉴于上述5站自筹资金修建的电子轨道衡在铁路货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为中、小货主发送货物提供了检斤服务,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上述车站对确需过秤的货物仍按0.80元/吨收取轨道衡检斤费,未过秤的不得收取过秤费。到达的散堆装货物,发站(含地方铁路)已经过秤的,到达站不得重复过秤;发站未过秤的,到达站确需检斤的,经收货人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过秤,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过秤费。
二、电子轨道衡检斤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过秤码单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