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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阳车站等单位续收电子轨道衡检斤费的复函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阳
车站等单位续收电子轨道衡检斤费的复函
(豫计价管函[2001]406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有关单位电子轨道衡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函[2001]28号、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信阳、平顶山东、漯河、宝丰、渑池5个车站的电子轨道衡检斤收费文件已期满。鉴于上述5站自筹资金修建的电子轨道衡在铁路货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为中、小货主发送货物提供了检斤服务,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上述车站对确需过秤的货物仍按0.80元/吨收取轨道衡检斤费,未过秤的不得收取过秤费。到达的散堆装货物,发站(含地方铁路)已经过秤的,到达站不得重复过秤;发站未过秤的,到达站确需检斤的,经收货人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过秤,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过秤费。
  二、电子轨道衡检斤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过秤码单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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