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1]检字572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
现将国家计委第15号令《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进一步提高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出发,加深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通过学习,明确哪些价格行为和价格手段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使全体物价人员更快地适应新时期的价格工作,尤其是适应入世后的价格工作,当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裁判”。要把学习
《规定》同本地区贯彻《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明码标价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平交易。
二、积极做好
《规定》的宣传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规定》,要采取在大型商家门口、主要活动场所贴横幅、挂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
《规定》。通过宣传和贯彻
《规定》,使经营者增强
价格法治意识,自觉按照
《规定》的要求从事价格活动,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