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按照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严格教师资格条件,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教师,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任免的学校领导干部,由区县(自治县、市)委教育工委提名,组织部会同教育工委考察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审批;其他学校的领导干部由区县(自治县、市)委教育工委考察任免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职级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
(四)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办法,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转任交流制度。
(五)依法落实教师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逐步建立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待遇。定期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六、保证教育经费投入
(一)依法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市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市级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确保财政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优先发展,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修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成本分摊机制。逐步调整收费标准,进一步健全贫困学生奖、贷、助学金制度,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充分运用教育集资、捐资、融资等政策,支持基础教育发展。依法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集资,用于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积极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积极运用融资手段筹集资金。通过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筹措教育资金。各地城市建设配套费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继续执行支持基础教育发展的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
(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合理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强化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健全中小学财会队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挤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