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援藏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省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完成援藏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援藏资金(含省市财政安排、部门单位出资和社会力量支援等)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二、省财政出资的列入国家计划和省政府审定的重点援藏项目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管理,省援藏工作队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在省财政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根据新的年度重点援藏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年度省财政总预算。省人大审定通过后,重点援藏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一次或分批拨入福建省援藏资金专户,再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使用。
三、承担对口支援县(农场)任务的设区市财政出资的援藏资金可直接转入其对口支援的县(农场),由县(农场)援藏干部负责管理,省援藏工作队负责监督。承担省政府下达援藏资金任务的其他设区市财政出资的援藏资金应转入福建省援藏资金专户,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使用。
四、省直部门出资的援藏项目资金,由部门与省援藏工作队共同协商用途,经商定后转入省援藏工作队援藏资金专户,由省援藏工作队负责管理,安排使用。
五、援藏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确保项目投资不超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