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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322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383种药品价格,其中148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执行;另外235种国家制定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具体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附表未列的其他规格和剂型的价格,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2年1月10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三、附表中的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进口药品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不同规格、不同剂型的进口药品,也按前述第二项要求申报。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其产品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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