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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把握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好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的原则:维护企业档案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利用的原则;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的原则。
  三、做好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各级档案、经贸、财政、企业主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使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归属。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已转为企业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兼并给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流失后又找回的国有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由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接收。其他国有转制企业的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转制后的新企业接收。
  (二)国有转制企业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依法处置好企业档案,按规定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国有转制企业的档案人员必须在档案处置工作完成后才能离岗。
  (三)将转为企业或已转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取得联系,及时移交或寄存原来保存的国有转制企业档案。
  (四)已接收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管好、利用好档案,做好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编目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参与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破产企业档案法同有关部门做好移交综合档案馆前转制企业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编目工作。
  四、确保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经费。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予以保证。
  (一)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和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转制企业经费或设立专款,其中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所需费用必须列入破产企业清算经费。
  (二)目前尚未得到妥善处置的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省直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的费用,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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