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档案局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转制
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档案局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0日
省档案局、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
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各级档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大部分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得到了妥善处置。但是,仍然有一些国有转制企业存在档案流失、散失,保管条件恶劣,无主管、无地方保管和无人管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管理,切实防止国有企业档案的流失和损毁,发挥国有企业档案的应有作用,根据《
档案法》、《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凭证。加强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存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指导现实、发展经济,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纳入当地的转制企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及制度建设中,安排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转制企业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