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
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98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截至1999年底,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全区共有5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同时撤销26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中央编办相应下拨我区公安专项编制571名(含高校50名),现已下达有关地、市、县人事局和公安局。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2001年12月31日以前要全面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收尾工作,现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原批准保留并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5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含高校5个),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划归清楚,逾期的予以取消。
三、对已批准撤销的26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个别因故尚未撤销,摘牌的,必须于2001年12月31口以前全部撤销、摘牌。有关方面要继续做好被撤销机构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善后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和解决。
五、原企业事业公安人员转警后,其职务根据新单位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