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关于降低中小学
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晋新出办发[2001]22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市(地)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34号转发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期国家有关部门据此出台了一系列具体配套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1]8号),我省决定:
1、从2002年秋季起,省教育厅将取消每年春秋两季向全省颁布《山西省普通中小学教辅用书推荐目录》。除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学生用书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2、我省试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50个贫困县中小学校,由于“一费制”中已包含了《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中小学教材费用和作业本费用。因此,各学校一律不得在“一费制”收费标准外再加收教材等其他任何费用。
3、落实国家关于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和专业分工的原则。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除出版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市、区)印刷的,必须按国家的具体规定办理手续。
4、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清理整顿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教育厅要在2001年底前对全省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并将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
二、积极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
根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6号),从2002年春季起,我省50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都必须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即黑白版教材(美术、地理教材除外)。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城镇和农村地区经济适用型教材的选用,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保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出版、征订和发行,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对不按照规定出版发行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单位,省新闻出版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资格。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