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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

  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解决。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和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启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尽可能实行免费培训。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中小学校要按照规定落实教师的有关培训经费和待遇,保证培训时间,为教师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切实加强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市负责重点建好重庆教育学院。各区县(自治县、市)应设立并建好一所功能齐全的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区域布局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经济和教育较为发达地区且条件具备的教师进修学校可以申报设立教师进修学院。
  (六)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实施办法,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把继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考核、评优、晋级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七)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进行批评,督促其改进工作。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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