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1]469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大学:
  报来《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校财字[2001]15号)悉。鉴于你校附中主要是为解决本校教职厂子弟一上学而设立的学校,近年米,由于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吸引了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非本校子弟家长要求到校借读,学校自筹资金扩建教学楼、添置各种教学设备设施等,在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以满足部分家长让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精神和《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考虑附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西大学附中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0元。
  借读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二00一年秋季起试行两年,二00三年试行期满需重新报批后方可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