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的规定,经年底考核,通过财政返还有关区范围内当年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包括大市政配套和级差地租)的10%,以补贴区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多层公寓小区配套建设上的投入。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各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产生的利润也要用于多层公寓的配套建设。
12、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其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控制;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安价与成本价由各区政府拟定,报市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13、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符合招工条件的,除可购买上述规定面积的多层公寓外,还可以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多层公寓(见附件二),该房产的购买权即抵作安置费。符合招工条件的安置对象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14、多层公寓的建设用地在依法转为国有后实行行政划拨。撤村建居后实行“农转非”的居民购买的多层公寓,可参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予以办理划拨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15、撤村建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撤村建居后,为解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的10%,作为社区、村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用地,也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企业用地。根据规划要求,留用地要打破乡镇、村的界限,由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相对集中使用,用于工业、商贸等园区建设。同时,对撤村建居涉及的具体工作和遗留问题,由各区、乡镇政府解决,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留用地的使用政策,应严格按照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16、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社区建设等工作,仍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四、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充实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力量,切实发挥其领导、协调和督促的作用。市委农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为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各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乡(镇)、村要成立专门班子,承担和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要上下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网络,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