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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对撤村建居范围以外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可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规划农居点内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并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居(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滨江区农村多层公寓建设,仍按该区已实施的办法组织进行。
  撤村建居范围内涉及到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的街道(乡镇)、村,在执行本意见时,还应严格执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对未列入撤村建居的中心镇范围的村或近期规划为旧镇改造范围的村,也要积极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具体范围由各区政府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1、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由各所在区委、区政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按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多层公寓小区布点规划。规划要结合旧村改造,可打破原有组、村界线。多层公寓要按照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建设,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
  3、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区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配套。在保持绿化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点线面结合的要求,允许对分区绿化的布局和控制线型作适当调整。
  4、多层公寓要按照“个人出资,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招标建设,力求形成一定规模,实行物业管理。
  5、因危房和灾毁房而需搬迁入住多层公寓的住户,在多层公寓建成之前,由其所在区、乡(镇)政府给予临时安置或发放过渡房租补贴。
  6、撤村建居范围内已经依法审批并已办毕全部手续的农居,可按原规定继续动工建设。
  7、2001年12月31日前因重点工程建设已拆除的农居,在规划允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现有农居点建设少量联体低层住宅,用于安置拆迁农民。
  8、撤村建居范围内其他各类正在审批的单体或联体农居,应停止审批,不再开工建设。
  9、建设多层公寓的规税规费,除上缴国家、省规定的部分外,其余按现行农居建设政策予以免缴。
  10、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多层公寓,可将其住宅建筑面积30%的部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允许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要按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缴纳规税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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