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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文物管理局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文物管理局
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172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文化局(文物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执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勘探与考古发掘的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经研究,现将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其具体规定仍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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