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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房字566号 2001年12月19日)


宁德市物委:
  你市《转报霞浦县物委〈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1]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的规定,对于广告标志的设置,只有在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下,才能按规定收取占道费。你市反映的县城区沿街商家或单位在建筑物临街的墙体上“平贴墙壁安装商业广告牌、灯箱或在二层以上墙体上安装悬挂式的商业广告牌、灯箱”,并不占用城市道路,因此,均不得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4]房字199号文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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