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查处,将打击传销的面上工作抓紧抓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在提供企业注册资料、查找案件线索等方面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前介入对传销头目及其资金的监控;协助司法部门及时起诉、审结、公布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大案;结合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发现传销线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人行上海分行要依法认定利用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防止传销活动组织者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依法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资金流向的调查工作。
(四)物价部门要防止传销企业利用产品核价为高价传销商品披上合法外衣。
(五)市外资委、市商委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外汇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防止传销人员利用邮政储蓄、邮政快递、信件夹带等形式向境内外传递传销资金、物品,并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资金流向的调查工作。
(七)市信息办要针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增多的趋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提高网民的自我防范能力;同时配合查处已查获的网上传销案件。
(八)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置本市参加墓穴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预防墓穴传销的回潮,并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
(九)市新闻出版局要查禁宣传传销理念的非法出版物。
(十)市政府新闻办要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制作打击传销的专题节目,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严格审核有关经济性报道材料和广告内容,杜绝传播传销信息。
(十一)市台办要配合对从事传销的台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台商投资者的教育引导。
(十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在社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劝告市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
五、实施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具体措施,并将打击传销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打击传销工作信息情况和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每月10日、25日将打击传销工作的动态和进展报送市工商局。通过信息沟通和反馈,在本市形成打击传销的指挥、监控网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