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工商局等《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市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具体措施如下:
  (一)细致排摸,全面清理传销活动
  在全市范围内对传销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不给传销违法活动以任何可乘之机。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通过网上巡查等手段,掌握传销违法活动欺骗性、隐蔽性、流动性、群体性的特征,注意了解其新的手法和动向,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打击行动的有效性;二是要对本市非法传销活动较集中的商住楼和礼堂、影院、酒店、茶座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上述场所从事所谓“培训”、“授课”等活动,发现线索及时查处,把非法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红盾维权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居(村)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的监察哨作用,对传销活动尤其是传销培训进行监控,及时制止传销活动的扩展。
  (二)突出重点,打击查处大案要案
  要根据前期排查清理的传销线索确定工作重点,重拳出击,除患务尽,在全社会形成强大打击态势。
  1.配合公安部部署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秋风战役”,做好涉及本市传销活动的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对本市企业在外省市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抓紧立案查处和结案。
  2.针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传销的新情况,研究对策,予以制止,并坚决查处本市网上传销的组织者。
  3.依法追究传销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查处结案的传销案件要进行清理,凡涉案金额达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妨碍行政机关查禁传销活动的传销参加人员,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内贸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发(1998)445号),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对自我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停止其经营活动。
  (三)广泛宣传,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
  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彻底铲除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一是12月中旬在本市各大媒体发布禁止传销的通告;二是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在报刊上开辟专栏,介绍传销活动的特征、危害以及国内外对传销的监管规定。通过以上措施,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觉抵制能力,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