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工商局等《关于
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人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济活动,它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打击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为进一步在本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再度回潮蔓延的势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打击传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本着依法行政、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原则,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传销再度蔓延的势头,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
从即日起3个月内,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本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二、组织领导
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外资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信息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邮政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单位联手合作,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