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中办发[2001]27号文件精神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有关问题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坚决压缩会议
1.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各地各部门安排会议一律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需要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要精简议程,提倡开短会、讲短话。省直部门主办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数不得超过250人;省直部门召开至县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会期不得超过1.5天,与会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市县党政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地各单位召开会议不要层层仿效上级会议的规格。
2.压缩会议经费。各地各单位召开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高级豪华宾馆安排会议住宿;不得借召开会议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超额使用会议经费和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会议要尽可能压缩住会人员。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对会议经费开展专项审计。明年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党政机关的会议经费支出比今年实际执行数压缩10%。
二、切实精简文件简报
3.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必须发的尽量发短文。凡已全文公开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发文或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单位不搞照搬照抄式的贯彻意见。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不再批转或转发。各地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报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省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党委、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