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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对核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统一填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税政科审核把关。对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名单,还应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4、对核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进行抽查,如发现其财务核算不真实的,应立即取消查账征收,重新核定相应的征收方式。对有意弄虚作假的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对由于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税款征收方式核定有误和税收流失的,将依照《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二)核实征收
  1、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经营有一定的规模(年纳税营业收入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基本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使用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税务机关对其营业收入大部分能够有效控管的业户,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为核实征收方式。
  2、实行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的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并统一填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餐饮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报分局税政科核定后分户下达执行。
  3、对核定为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各分局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决不允许任意将原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改变为核实征收方式。市局将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发现属于税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将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定期定额征收
  1、对其他不符合查账、核实征收条件的业户,统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按照市局武地税发[1995]288号《关于调整个体户部分地方税(费)综合征率的通知》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费)。
  3、市局将结合“科技兴税”的总体安排,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餐饮业户逐步推行运用计算机科学校定纳税定额和对定额执行、征收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管理,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税收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强化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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