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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木种子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459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关于要求调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浙林计函[2001]115号)悉。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证30元(含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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