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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非重点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非重点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答复
(晋价费字[2001]371号 2001年12月27日)


大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非重点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教育厅同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1999]129号文件规定“高中招收的调节性计划学生是指原规定的择校生,培养费即择校费。省44所原首批重点高中之外的普通高中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仍按山西省教委、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1997]51号文件执行”,山西省教委、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1998]27号文件是对晋教计财[1997]5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在这个文件中规定“普通高中按照标准收取了择校费或补习班费后,不再收取学费。”故非重点高中收取了培养费(择校费)后,不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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