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接收安置2001年冬季士官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民优安[2001]128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转业士官实行集中移交统一接收的办法
(一)凡由我市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市安置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集中交接审查合格后,将档案转至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也可转至配偶户口所在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二)易地入伍的转业士官,须经市安置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审批落户后,转配偶户口所在区县并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二、关于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二)复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予以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入伍前未参加工作且服现役满本期年限的;
2.易地入伍,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或夫妻投靠进津且服现役满本期年限的;
3.服现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复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不予安置:
1.农村入伍的;
2.服现役未满本期年限的;
3.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并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4.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5.易地入伍,符合转业士官易地接收条件的。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四)士官的服役年限及批准机关
1.初级士官: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中级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
2.服现役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3.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