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府发[200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称《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河道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河道采砂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不少河段非法采砂、乱采乱挖现象十分突出,采砂纠纷时有发生,致使局部河段河势恶化,河岸崩塌,危及河道堤防,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水上社会治安受到一定影响。因此,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减少审批程序,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建立正常的采砂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为搞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按照《条例》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检查及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除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工作;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交通部门负责通航河道的航道管理工作;长江航道部门负责长江河段的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港航监督部门负责长江河段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求交通或长江航道、长江港航监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河道采砂实施规划,明确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船只、采砂地点、采砂范围及采砂量,并予以公告,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