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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各级组织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组织广大干部、居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等文件精神,使广大居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了解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参加投票选举,真正体现社区的民主与自治。
  3.制定方案,搞好试点。区(市、县)、街道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或社区建设指导组织要深入基层,认真研究本地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换届选举方案。社区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各市要分类指导,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再稳步推进,全面铺开。
  4.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社区干部。要坚决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居民代表推选、候选人推荐、投票选举等主要环节和步骤,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遵纪守法,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成员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事件,切实保障居民正常行使民主权利。
  5.明确责任,搞好验收。为了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区(市、县)、街道要制定验收标准,采取自查、抽查等形式,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指导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当选证书》。
  三、建章立制,打好基础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制定3年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步骤及采取的措施。要设立保障服务、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委员会。组织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建立以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组织准备。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涉及社区全体成员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制定《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规范社区居民行为,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意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结束,要立即开展对新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尽快进入角色,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各市要将本地区制定的相关政策及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民政厅。2002年7月底前将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上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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