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领导
机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的有关规定
(2001年12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江泽民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领导机关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减少领导干部事务性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1、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除按规定召开的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要部署的工作会议以及研究部署全市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会议外,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
严格控制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下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研讨会,每年不得超过1次;不得以研讨会名义召开工作会议;各部门经批准开展的表彰活动,要与工作会议结合进行,不能结合的应从简进行。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召开各种联谊会、纪念会以及轮流做东的“片会”。
2、控制会议规模。各种会议一律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也不安排非主管领导陪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性专项工作会议,除了纪检工作、农村工作等会议外,原则上不安排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与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会期不得超过2天。此类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也不得请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不应以市领导是否出席本部门的会议作为领导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也不应以区县主要领导是否参加本系统的会议作为衡量区县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
3、压缩会议经费。坚持节俭原则,凡能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内召开的会议,不得到机关外召开;凡能在市委、市政府所属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得到社会性会议场所召开;能不驻会的不驻会,必须驻会的按规定食宿标准执行。严格对会议开支的管理和审核,与会议无关的开支一律不得借会议名义报销;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继续严格执行各类会议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