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参保单位存在的纳费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费款或拒不缴纳费款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好执法责任制。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好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净化纳费环境,增强参保单位依法纳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应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3.缴费单位有意逃避纳费义务,未按规定期限或责令限期内缴纳费款,有明显转移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行为又不提供纳费担保的,均属有意拖欠费款,征收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缴纳费款和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加强对缴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凡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对拒不参保、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和截留、挪用、占用代收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负责人不得兑现年度承包奖、不得实行年薪制,单位和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不得用单位资金购买个人住宅和小汽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
2.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单位负责人的出国审批手续。
3.由政府或党委有关部门任命或直接选派的干部,应及时调整其领导职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对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督促其补缴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