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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必保
  (一)凡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单位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保,没有参保的,必须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限期参保。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对市的社会保障的补助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的法定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权力。
  (一)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四个同步。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并重、税费统一征收的原则,力争做到税费同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同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同步征收、税费同步检查,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大清欠力度,压缩陈欠,杜绝新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征收计划,明确征收责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省对市的社会保障补助与各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没有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市,省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额度。由于征收部门主观原因,完不成征收计划的,要追究征收部门的领导责任。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计划的地区和征收计划的征收部门,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二)依法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职工也应依法按规定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社保经办部门要如实记载单位和职工的交费情况。当职工退休、流动时,单位和职工仍不能按规定补齐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部门要按实际缴费额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做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对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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