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的工艺设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实行淘汰设备登记、销毁制度,同时要落实具体的销毁办法与措施。禁止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向山区转移。禁止任何地区在产业结构调整时向山区转移重污染产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等浪费资源、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禁止建设列入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以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对向山区转移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凡不按规定审批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工业园区的合理规划布局,工业企业原则上入园建设,并采取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和市场化运营管理措施,防止污染企业的无序建设。
五、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的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水利、水电及交通项目的选址和选线应注意对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生态脆弱地带、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对于跨区域、跨流域及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为小,也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土地开发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配置及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应采取补偿性措施。禁止盲目垦荒和导致生态功能严重退化、诱发地质灾害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
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采用先进的工艺和采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业开发项目。禁止破坏性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对受破坏的耕地、植被,开采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植被。凡对周边农作物或下游水源造成污染及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矿山开采,要严格禁止。如需要开采,必须有严格的治理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