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
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迳与省环保局联系。
近年来,我省山区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环境负荷加重,已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存在水质性缺水现象,而山区多数位于水源的源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环境保护观念和忧患意识,共同加强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山区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污染向山区转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认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主要环境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和恢复作出评价,做好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对超标的污染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对于《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关停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国家经贸委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和清理整顿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下简称“新五小”)以及国家经贸委《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第6号和第16号令)规定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及产品,必须依法关停和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