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浙价规[2001]445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际,制定和实施
《规定》,是价格部门主动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贯彻实施
《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重视,加强学习。
《规定》依据《
价格法》制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
《规定》作为贯彻《
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应对“入世”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培训和专题讨论,全面掌握价格欺诈的十三种表现形式,努力提高识别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制止价格欺诈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使
《规定》家喻户晓,使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这次宣传以“制止价格欺诈,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题,重点宣传制止价格欺诈的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何提高区别价格欺诈的能力,以及如何向价格部门举报价格欺诈行为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