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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19个县(市、区)之间3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19个县(市、区)
之间3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03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1)70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邢台县人民政府和内丘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桥东区人民政府和桥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桥东区人民政府和邢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桥东区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桥西区人民政府和邢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桥西区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邢台县人民政府和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邢台县人民政府和南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邢台县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临城县人民政府和内丘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临城县人民政府和柏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临城县人民政府和隆尧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内丘县人民政府和隆尧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内丘县人民政府和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柏乡县人民政府和隆尧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柏乡县人民政府和宁晋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隆尧县人民政府和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隆尧县人民政府和宁晋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隆尧县人民政府和巨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任县人民政府和南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任县人民政府和巨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任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和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和县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宁晋县人民政府和巨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宁晋县人民政府和新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巨鹿县人民政府和新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巨鹿县人民政府和广宗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巨鹿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巨鹿县人民政府和南宫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河县人民政府和南宫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广宗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广宗县人民政府和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广宗县人民政府和南宫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威县人民政府和清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威县人民政府和临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威县人民政府和南宫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河县人民政府和临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河县人民政府和南宫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39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区)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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