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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伊春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伊春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274号 2001年12月28日)


伊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伊价发[2001]88号)收悉。伊春市自来水公司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伊春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50元;
  2、行政事业(包括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50元;
  3、工业用水及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00元;
  4、特种用水中生产饮料、冰冻制品、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每立方米定为3.50元;洗浴业、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定为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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