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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60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免税范围
  (一)“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述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三、免税程序
  免税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应每年汇总一次免税情况,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

浙江省(不含宁波)纳入全国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

  1、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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