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甘价工[2001]290号 2001年12月17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精神,结合我省一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对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省上统一组织的由各级医疗机构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驻甘军队医院、铁路系统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执行,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仍然执行国家及省上按通用名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兰州市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仍按甘价工[200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州、市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制定,对其中全省已招标采购的生产单位、药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剂型相同,已公布全省零售价格的药品,按不高于省定零售价格执行,并将所有中标价及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上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只在招标医疗机构执行。
三、各药品招标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标准收取招标费用;不得擅自制定和变相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