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1]7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21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实践,特别是在推进新家庭计划活动、建立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机制、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项改革”、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必须切实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以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保障措施等各项改革,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
总体目标:通过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到“十五”末,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起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紧密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局面;基本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确保完成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中心任务,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