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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决定
(冀政函[2001]9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对我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
  一、建立监事会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对稽察特派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出真实、客观评价,促进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快企业结构的调整,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成员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积极配合监事会工作,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四、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工作联系,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并制定派员方案,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对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抓好落实。六、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中原已设立的企业内部监事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撤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企业内部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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